一 总 则
(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外国专家在桂工作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切实保障在桂工作外国专家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切身利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正常秩序,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根据《外国专家在华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外专发〔2006〕103号)、《国家外国专家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外国专家工作应急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简本)及《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办法》(外专发〔2008〕37号)编制本预案。
(三)适用对象
1、持有广西外国专家局签发的有效《外国专家证》在桂工作的外国专家;
2、持广西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办理Z类签证入境后十五天内尚未办理《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专家;
3、经国家外国专家局和自治区外国专家局批准来桂执行引进国外技术、管理项目的外国专家。
4、随引进项目合同和重点建设工程等来桂工作的外国专家。
(四)适用范围
1、突发性治安事件;
2、人身意外伤亡事件;
3、医疗卫生事件;
4、经济安全事件;
5、外国专家因聘用事宜与聘请单位发生纠纷事件;
6、其它危及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二 组织管理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外国专家局)负责组建自治区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外国专家局)及有关部门分管领导组成。
自治区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国家、省外国专家局有关应急工作的要求;组织制定和修订外国专家在桂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在桂工作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对需要多部门协同处理的重大外国专家突发事件进行指挥、协调;听取和审查各有关部门对外国专家突发事件的处理结果报告,并提出改进意见;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相关应急处理工作以及其他有关外国专家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三 工作原则
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属地管理、逐级报告、外事归口管理和协作处理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即最大程度地保障来桂外国专家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属地管理原则,即由事发地主管部门处理为主;
3、逐级报告原则,即凡遇发生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必须按照应急预案进行逐级报告;
4、外事归口管理原则和协作处理原则,即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外国专家局)与外事、公安、安全、教育、卫生等部门及事发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协作处理。
四 报告机制
(一)报告类别和内容
外国专家突发事件的报告分为紧急报告、事后报告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1、紧急报告:要求事件发生或发现后1小时内上报,可以通过电话、短信等形式直接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型、性质、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等基本情况。
2、事后报告:要求在事件应急处置完毕后当天内上报,可以通过书面报告或电子邮件等形式,详细说明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处置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要求在事件全部处理完毕后尽快上报,必须以正式书面报告的形式上报,内容应包括事件的起因、经过、处置方式和结果,以及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事件造成的直接或间接危害、影响和有关善后事宜等。
(二)信息汇报和通报的要求
1、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的情况汇报必须及时、真实、详尽、准确。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2、根据国家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新闻发布的相关规定,原则上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负责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信息对外发布工作,包括向来华外国专家和向我国派遣外国专家的外国专家组织通报突发事件和外国专家信息。必要时,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授权和自治区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外国专家局)也可向来华外国专家和向我国派遣外国专家的外国专家组织通报突发事件和外国专家信息。
五 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与处理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所涉外国专家的聘请单位要根据突发事件类别和性质,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并随后根据规定进行后期处理。对本预案防范范围内的六种主要突发事件,相应的应急响应和后期处理措施如下:
(一)突发性治安事件的应急响应与后期处理措施
1、应急响应
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后,所涉外国专家的聘请单位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现场处置和立案侦查等有关工作,随后按事后报告的要求,向自治区外国专家局进行报告。
2、后期处理
自治区外国专家局在接到聘请单位的事后报告后,视事件情况,及时向公安、外事等部门进行通报,并可采取以下措施:
(1)对于外国专家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的,自治区外国专家局可派专人前往探望和慰问。
(2)对于外国专家涉及危害社会治安的,自治区外国专家局将根据公安部门的处理结果,协助公安部门做好对外国专家的劝诫工作。如涉案外国专家的行为已违反了聘用合同的有关规定,自治区外国专家局支持聘请单位对外国专家解除聘用关系,注销该专家的《外国专家证》并予以通报。
(3)对外国专家危害社会治安情节严重,需追究法律责任的,自治区外国专家局将配合公安、外事等部门,指导聘请单位做好相关的善后处理工作。
全部处置工作完毕后,由聘请单位向自治区外国专家局提交处理结果报告。自治区外国专家局整理全部材料,形成专题报告,上报自治区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家外国专家局。
(二)人身意外伤亡事件的应急响应与后期处理措施
1、外国专家受伤事件
(1)应急响应:聘请单位立即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同时向当地外事部门报告,然后向自治区外国专家局进行事后报告。
(2)后期处理:自治区外国专家局在接到事后报告后,将尽快派人或责成当地人事局有关负责人前往探视、慰问,并与聘请单位协调,妥善安排专家的医治、康复、休假等有关事宜。自治区外国专家局整理全部材料,形成专题报告,上报自治区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家外国专家局。
2、外国专家意外死亡事件
(1)应急响应:聘请单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并向当地外事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和自治区外国专家局进行紧急报告。自治区外国专家局接到紧急报告后,将立即派人或责成当地人事局有关负责人前往现场了解情况,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协助聘请单位处理好殓收等相关事宜。
(2)后期处理:自治区外国专家局尽快向自治区公安厅、外事办公室及国家外国专家局通报有关情况,并在规定期限内,由自治区公安厅通知专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必要时,由国家外国专家局与外交部、公安部等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全部处置和处理工作完毕后,自治区外国专家局整理全部材料,形成专题报告,上报自治区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家外国专家局。
(三)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与后期处理措施
(1)应急响应:外国专家出现或发生感染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症状时,聘请单位应立即将其送往相应医疗部门进行检查、治疗,并向当地外事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和自治区外国专家局紧急报告。
(2)后期处理:自治区外国专家局在接到紧急报告后,立即向卫生部门和外事部门通报情况,并与其协调、确定处理措施;然后,指导聘请单位做好外国专家的安抚和其它善后事宜。在全部处置和处理工作完毕后,聘请单位向自治区外国专家局提交处理结果报告。自治区外国专家局整理全部材料,形成专题报告,上报自治区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家外国专家局。
(四)经济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与后期处理措施
(1)应急响应:聘请单位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自治区外国专家局紧急报告。自治区外国专家局接到紧急报告后,将尽快派人前往聘请单位了解情况,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2)后期处理:自治区外国专家局尽快将有关情况通报外事、安全等部门,并指导聘请单位做好调查、诉讼以及相关善后事宜。在全部处置和处理工作完毕后,聘请单位向自治区外国专家局提交处理结果报告。自治区外国专家局整理全部材料,形成专题报告,上报自治区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家外国专家局。
(五)外国专家因聘用事宜与聘请单位发生纠纷事件的应急响应与后期处理措施
(1)应急响应:聘请单位应向自治区外国专家局紧急报告,自治区外国专家局接到报告后,将立即派人分别向外国专家和聘请单位了解情况,调查产生纠纷的原因,收集双方的处理意见和愿望。
(2)后期处理:根据调查收集到的情况,自治区外国专家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出调解意见,分别与双方进行协商、调解。如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协商、调解无效的,可向当地人事或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全部处置和处理工作完毕后,聘请单位向自治区外国专家局提交处理结果报告。自治区外国专家局整理全部材料,形成专题报告,上报自治区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家外国专家局。
(六)其它危及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与后期处理措施
(1)应急响应:聘请单位应向自治区外国专家局紧急报告,自治区外国专家局接到报告后,将根据事件的性质和情况,立即向外事、公安、安全等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协商确定处置方式和方法,落实牵头处理部门和负责人,并立即实施处置。
(2)后期处理:根据事件发展的情况和应急处置的效果,自治区外国专家局及时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指导聘请单位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在全部处置和处理工作完毕后,聘请单位向自治区外国专家局提交处理结果报告。自治区外国专家局整理全部材料,形成专题报告,上报自治区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家外国专家局。
六 奖励与责任追究
(一)奖励
对于出色完成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任务、在防止外国专家突发事件的发生或者在应急处置中做出成绩、针对突发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并且实施效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由自治区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简本)》和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二)责任追究
对于未按规定要求制订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发生不按规定报告和通报、故意缓报或授意他人不按规定报告和通报、故意缓报外国专家突发事件真实情况的,拒不执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工作,不服从命令和指挥等情况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由自治区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责成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 附 则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与在桂工作外国专家有关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主要包括:
(一)突发性治安事件:指外国专家本人或家庭遭受的重大财产损失(价值人民币5万元以上)、外国专家发生或参与酗酒滋事、打架斗殴、交通肇事、偷窃抢夺等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和事件等;
(二)人身意外伤亡事件:指由于各类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造成的外国专家人身伤亡事件以及外国专家自杀身亡事件等;
(三)医疗卫生事件:指外国专家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外国专家健康和生命医疗卫生安全的事件,以及携带传染病源可能严重影响他人健康的事件;
(四)经济安全事件:指外国专家涉及的重大商业技术秘密泄漏、知识产权纠纷等事件;
(五)外国专家因聘用事宜与聘请单位发生纠纷事件:指外国专家因为聘用过程中出现的劳资、福利等方面问题,与聘请单位发生纠纷的事件;
(六)其它危及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指外国专家涉及或参与的其它危及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突发事件。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