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外国专家证》办理工作,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外国专家受聘到广西工作,应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和《外国专家证》。
申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和《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专家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广西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二)应聘在广西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领域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三)应聘在广西境内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四)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或人才中介机构常驻广西代表机构的外国籍代表;
(五)应聘在广西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领域工作,具有特殊专长、广西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本条第(二)、(三)款外国专家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至少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教授语言应为其国籍国官方语言;如教授非国籍国官方语言,应持有所教授语种学士以上学位,或持有由政府教育部门颁发的该语种教师资格证书)。
第三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的外国专家申请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和《外国专家证》时,应当由外国专家的聘请单位代外国专家提出申请,并办理有关申请手续;聘请单位应对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第四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外国专家局)作为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实施办理部门,负责受理和办理广西境内(未设立引智行政许可延伸办理窗口的城市)《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外国专家证》的申请。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要求,为方便广大聘请单位办理申请手续,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外国专家局)在广西部分城市设立市级引进国外智力行政许可延伸办理窗口,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受理并办理所在城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和《外国专家证》的申请。
第二章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办理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 申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必须通过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工作证件管理系统(IP地址为:http://202.96.25.31/login.php,以下简称“证件管理系统”),实行网上申办,并按要求提交相应纸质材料。
第六条 首次申请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时,聘请单位须登录证件管理系统进行单位登记注册,通过审批后方可使用证件管理系统提交申请。
聘请单位在网上提交申请时,须根据证件管理系统要求如实录入与外国专家有关的各项信息,并确认其内容与外国专家所持纸质证明材料内容一致。
第七条 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的申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外国专家局)或延伸办理窗口予以网上初审通过,经证件管理系统告知聘请单位需要递交的纸质材料和相关要求,并预约递交材料的时间。
第八条 申请信息不齐全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外国专家局)或延伸办理窗口在五个工作日内,经证件管理系统一次性告知聘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在证件管理系统上成功提交申请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或聘请单位在经告知后五个工作日内仍无法补正所需信息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外国专家局)或延伸办理窗口在证件管理系统上作出“初审不通过”决定并注明理由,通过系统短消息告知聘请单位。
第二节 审查和批准
第九条 申请获网上初审通过后,聘请单位应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外国专家局)或延伸办理窗口提交下列纸质材料:
(一)申请函;
(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从办证系统上生成打印,粘贴外国专家照片)
(三)外国专家及其随行家属护照复印件;
(四)外国专家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历);
(五)外国专家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为外国专家及其随行家属出具的健康证明书;
(七)聘用协议、意向书或合同复印件:
1.外国专家为第二条第(一)款外国专家的,需提交有关项目协议和项目批件复印件;
2.外国专家为第二条第(二)款外国专家的,需提交外国专家与聘请单位签订的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标准聘用合同复印件;
3.外国专家为第二条第(三)款外国专家的,需提交企业任命书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4.外国专家为第二条第(四)款外国专家的,需提交常驻广西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外国代表任命书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派遣文书复印件;
5.外国专家为第二条第(五)款外国专家的,需提交聘用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八)《工作能力证明》。对于个别特殊或急需紧缺专业的外国专家相关工作经历暂时不满足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聘请单位必须认真考核和试用,在全面了解外国专家工作能力后,方可聘请。在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外国专家局)或延伸办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时,需出具《工作能力证明》,详细说明聘请的理由。
第十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外国专家局)或延伸办理窗口对纸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审批时限为十四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长十日,但应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外国专家局)或延伸办理窗口负责人批准,并通过证件管理系统将延长审批期限的理由告知外国专家。
第十一条 外国专家符合法定条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外国专家局)或延伸办理窗口予以签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加盖引智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由本行政机关授权人在相应栏目上签字。
第十二条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外国专家局)或延伸办理窗口可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一)申请材料不真实;
(二)外国专家不符合外国专家条件;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外国专家局)或延伸办理窗口认为不适宜发给《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外国专家证》的办理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十三条 《外国专家证》是外国专家在华工作的身份证明,是办理在华居留许可的必备证件。
第十四条 对于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外国专家,聘请单位必须在外国专家抵达工作岗位后十五日内,代其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外国专家局)或延伸办理窗口提交办理《外国专家证》的申请。
第十五条 《外国专家证》的申请、初审、受理和审批参照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 办理《外国专家证》时,聘请单位应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外国专家局)或延伸办理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函;
(二)《外国专家证》申请表(从办证系统上生成打印,粘贴外国专家照片);
(三)《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存根;
(四)外国专家(及其随行家属)有效护照和签证(含盖有最新入境验讫章的页面)复印件;
(五)外国专家医疗保险凭证(包括大病保险和住院保险)或外国专家与聘请单位签订的关于医疗保险事宜的协议书复印件;
(六)外国专家(及其随行家属)的《健康证明书》;
(七)前任聘请单位出具的《外国文教专家任职确认表》复印件(仅限国内转聘的外国专家提交);
(八)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复印件;
(九)营业执照复印件(仅限经济技术类聘请单位);
(十)外国专家(及其随行家属)小二寸彩色证件照片(各)1张;
(十一)其它相关补充材料(根据证件管理系统告知)。
第十七条 如外国专家在入境前未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除应提交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简历;
(二)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二节 注销、延期、补办和变更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请单位应收回《外国专家证》,并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外国专家局)或延伸办理窗口申请注销该《外国专家证》:
(一)聘用合同届满,聘请单位不再续聘的;
(二)经聘用双方友好协商,同意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因其他原因导致聘用合同终止的。
第十九条 聘请单位申请注销《外国专家证》,应首先通过证件管理系统提交注销申请,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外国专家局)或延伸办理窗口初审后,提交以下纸质材料:
(一)办理注销手续的申请函;
(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解除聘用合同的协议书,或终止聘用合同的其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三)需要注销的《外国专家证》原件。
第二十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外国专家局)或延伸办理窗口审查申请注销的各项材料,必要时向聘用双方了解核实解聘或合同终止的相关情况。对于合同到期自然终止,聘用双方无纠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外国专家局)或延伸办理窗口在证件管理系统上予以注销,收缴销毁原《外国专家证》。
对合同终止的主要事实不清,明显存在纠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外国专家局)或延伸办理窗口将视情况启动调查、调解程序,明确责任,妥善解决后予以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聘用合同期满,聘请单位继续聘请外国专家的,应于前一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由证件管理系统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外国专家局)或延伸办理窗口提出《外国专家证》延期申请。
第二十二条 在办理《外国专家证》的延期时,聘请单位应向广西外国专家局或延伸办理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函;
(二)《外国专家证申请表》(从办证系统上生成打印,并粘贴外国专家照片);
(三)续签的聘用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四)外国专家有效护照和签证复印件;
(五)与新聘期相符的有效保险凭证或协议复印件;
(六)有效健康证复印件
(七)外国专家所持《外国专家证》原件。
第二十三条《外国专家证》延期的受理与审批参照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外国专家变更聘请单位的,需交回原聘请单位为其申办的《外国专家证》,在抵达新的聘请单位后,由新的聘请单位为其申办新的《外国专家证》。
第二十五条 外国专家所持《外国专家证》无可用延期加注栏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外国专家局)或延伸办理窗口应在办理延期手续时换发新的《外国专家证》。
第二十六条 外国专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聘请单位应书面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外国专家局)或延伸办理窗口为其申请补办《外国专家证》:
(一)遗失《外国专家证》的;
(二)其他原因需要补办《外国专家证》的。
第二十七条 聘请单位为外国专家申请补办《外国专家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函;
(二)《外国专家证申请表》(从办证系统上生成打印,粘贴外国专家照片);
(三)外国专家有效护照和居留许可证复印件;
(四)外国专家(及其随行家属)小二寸彩色证件照片(各)1张;
(五)聘请单位所在地主要报纸等公开媒体发布《外国专家证》遗失声明的复印件。
经查验合格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外国专家局)或延伸办理窗口予以补发《外国专家证》。
第二十八条 外国专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聘请单位应书面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外国专家局)或延伸办理窗口为其申请变更《外国专家证》信息:
(一)护照号码变更;
(二)专家居住地址变更;
(三)其它需要变更《外国专家证》上相关信息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聘请单位为外国专家申请办理《外国专家证》变更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函;
(二)《外国专家证申请表》(从办证系统上生成打印,粘贴外国专家照片);
(三)下列变更信息证明材料:
1、变更护照号码的,需提交新旧护照复印件;
2、变更居住地址的,需提交新住址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复印件;
3、其他证明材料。
(四)《外国专家证》原件。
经查验合格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外国专家局)或延伸办理窗口予以办理《外国专家证》的变更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外国专家受聘到广西工作,是指外国专家受聘到在广西境内注册(含办理办学许可、民办非企业登记)的任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其中文教类单位须获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广西工作的,与该外国专家有关的协议、协定和合同在广西境内的连续执行时间应不短于90日。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外国专家有效护照的有效期应不短于相应聘请合同的有效期。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专业资格证书包括政府教育部门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国际认可的资质证明等。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医疗保险凭证或保险协议有效期应不短于相应聘请合同的有效期。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国内转聘,是指已经在我国境内工作的外国专家,在原聘用合同履行完毕或合法解除后变更聘用单位。
第三十五条 聘请单位提交各类申请文件,应当打印或者用黑色或蓝色钢(水)笔书写在A4大小(291mm×210mm)的白纸上,横向书写,字迹整齐清晰,不得涂改。
第三十六条 聘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表格,应当在指定位置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十七条 聘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文件中有关证件、合同、协议、证书的复印件、扫描件应当清晰可辨,由聘请单位注明“复印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十八条 聘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文件中的外语文本应当附上中文翻译件,由聘请单位注明“翻译内容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彩色证件照片,是指外国专家或其随行家属近期(6个月以内)、头部正面、无帽饰照片;照片的背景应无任何装饰,背景颜色须为淡蓝色或白色;照片大小为33mm×48mm(小2寸)。
第四十条 《外国专家证》遗失的,在刊登的遗失声明中应包含下列内容:外国专家姓名、护照号码、《外国专家证》号码及流水号(《外国专家证》封三页面左下角的红色编号)。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