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外籍教师的聘请
第一条 聘请外籍教师必须有利于我校师资队伍和专业建设,有利于提高学校教学和科研水平。聘请的外籍教师应身体健康,优先考虑有教育资质和教学经验的教师,具体条件按国家外国专家局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条 聘请外籍教师应以自治区政府外事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兼顾国内外合作单位、学校已聘任的外籍教师、中介机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校内外留学人员及回国人员等。
第三条 聘请外籍教师的费用,如手续费(含婚姻证明翻译费用等)、办证费(临时住宿登记、居留许可证和健康证等)、中介服务费、工资、保险等由学校支付。其中,中介服务费以6000元/人的价格进行浮动。
第四条 各聘用单位根据需要做好聘用计划,每年1月上旬和6月上旬前将聘请外籍教师的申请材料交人事处、教务处和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审核,送呈校领导批准,方可进行外籍教师聘请的联系和初选工作。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报告。说明聘任外籍教师的原因或目的,申请报告须聘任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部门公章报送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二)附件材料。新学期聘用计划(即聘任外籍教师应承担的工作任务,含授课课程、周授课时数、教学计划、使用教材等)报送教务处;初定对象的书面材料(含个人简历、学历证书、教师证书或有关专业技术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健康证明、原聘任单位推荐信、拟支付的工资待遇等)报送人事处。如果初选对象持有外国专家证,需同时报送。
第五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协助聘用单位初步确定聘用对象,报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校聘外籍教师的各种报批手续。
第二章 外籍教师的待遇
第六条 工资及保险费用。
(一)学校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外籍教师工资、保险及交通补贴等的发放。外籍教师工资由直接报酬和间接报酬构成。直接报酬为货币工资,分不同档次,按月发放;间接报酬为住房、医疗、上下班交通等实际开支费用。
(二)聘用双方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自行商定工资标准,原则上工资最低标准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三)参考国家外国专家局《普通外国文教专家及专业人员在华工作工资参考线(试行)》,综合本地聘用市场供求情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外籍教师的业务水平、工作任务等相关情况,将外籍教师的工资划分为三个档次:
第一档具有学士学位并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高校教师,或具有3年以上教学经验的其他教育机构聘请的教师,每人每月3500-4500元人民币。
第二档具有高校讲师职称,或具有硕士学位并有5年以上教学经验的中学教师,以及具有相应职称和业务水平的专业人员,每人每月4500-6500元人民币。
第三档具有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职称或博士学位,或具有相应职称和业务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6500-10000元人民币。
(四)学校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适龄外籍教师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保险费由学校和外籍教师本人按照规定缴纳。
(五)在工作合同有效期内的寒暑假,校聘外籍教师享受带薪休假。
(六)外籍教师到校工作满一个月后方可领取该月工资。
第七条 住房条件及费用。住房配备卫生间、厨房、电视、衣柜、书桌、空调、洗衣机、煤气罐等设施。网络使用费、煤气费及生活设施维修费用由学校负责;水电费按学校教职员工水电费的平均数实行限额管理,每月超出部分由外籍教师自理。
第八条 交通补贴。与学校签订工作合同后,外籍教师按质按量完成每学年教学工作的,可于每学年下学期放假前一周领取交通补贴一次,即支付其从国外居住地到中国出(入)境口岸之间的往返经济舱国际机票费用。